孙小军、李惊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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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458号案件名称
孙小军、李惊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孙小军;李惊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458号 李惊春、孙小军:申请执行人李惊春与被执行人孙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小军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惊春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孙小军应履行案款35000元、执行费425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小军共计履行案款34000元(其中缴纳至本院29000元、自行履行5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李惊春自愿放弃。执行费425元被执行人孙小军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孙小军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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