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小军、李惊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4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458号
  • 案件名称

    孙小军、李惊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孙小军;李惊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458号 李惊春、孙小军:申请执行人李惊春与被执行人孙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小军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惊春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孙小军应履行案款35000元、执行费425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小军共计履行案款34000元(其中缴纳至本院29000元、自行履行5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李惊春自愿放弃。执行费425元被执行人孙小军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孙小军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