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云开建材租赁部、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2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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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7261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云开建材租赁部、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云开建材租赁部;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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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7261号之一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云开建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中心B、C栋C-2013。经营者:李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湖南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莫明康。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云开建材租赁部与被告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云开建材租赁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云开建材租赁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云开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云开建材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江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文美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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