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苏兵发、周易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432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43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苏兵发、周易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苏兵发;周易;赵定明;陈云征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4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兵发,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周易,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赵定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陈**征,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兵发与被执行人周易、赵定明、陈去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恢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阳海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