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兵发、周易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432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432号之三案件名称
苏兵发、周易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苏兵发;周易;赵定明;陈云征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4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兵发,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周易,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赵定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陈**征,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兵发与被执行人周易、赵定明、陈去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恢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阳海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