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昌发、刘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6民初1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民初172号案件名称
向昌发、刘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丈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向昌发;刘锋;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6民初172号原告:向昌发,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锋,男,1972年3月3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古丈县。被告: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然,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文,男,汉族,工程部长,住湖南省津市,一般代理。原告向昌发与被告刘锋、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向昌发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昌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昌发撤诉。案件受理费3,921元,减半收取计1,960.5元,公告费260元,二项合计2,220.5元,由原告向昌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孔涯峰人民陪审员 田四老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粟亚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梁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729号 下一篇 苏兵发、周易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432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