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梁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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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729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梁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梁某某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7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住所地:岳阳市站前路203号。主要负责人:曾滔,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煜,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正式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31日和2021年8月24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证券、理财产品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255.11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湘F×××××的三一牌汽车注册于2009年,车牌号为湘F×××××的三一牌汽车注册于2010年,上述两台汽车因使用年限过长,剩余价值不大,且不知道车辆的具体位置,本院未予查封。于2021年8月10日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于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梁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95818.4元,已执行到位9255.11元,尚有486563.2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泽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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