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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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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184号
  • 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伟;徐向远;许宁;王文东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184号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12332075XE。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来,该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峰,该社职员。被告:孙伟,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徐向远,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许宁,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文东,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伟、徐向远、许宁、王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王 宁人民陪审员  胡加礼人民陪审员  肖辉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丽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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