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有臣、张永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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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2157号案件名称
范有臣、张永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范有臣;张永锋;薛海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2157号申请执行人范有臣,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执行人张永锋,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执行人薛海霞,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原阳县。申请人范有臣与被执行人张永锋、薛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张永锋、薛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范有臣借款50638元。因张永锋、薛海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范有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永锋、薛海霞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已采取冻结。2、经查询被执行张永锋、薛海霞名下无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张永锋名下有二辆汽车,分别是2005年的别克、2010年的长江牌货车,均已达到报废年限且不知踪迹;查明被执行人薛海霞名下无车辆。4、查明被执行人张永锋持股的原阳县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倒闭。5、查明被执行人薛海霞名下入股河南益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倒闭。6、通过对以上两个公司税务账户进行查询,未发现近期交税信息。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永锋、薛海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白广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秀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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