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发基、张世森等陈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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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3民初2527号案件名称
胡发基、张世森等陈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胡发基;张世森;陈文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527号原告:胡发基,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教师。 被告:张世森,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 被告:陈文祥,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 原告胡发基与被告张世森、陈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9月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胡发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发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胡发基负担。 审判员 文贻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树莲书记员 魏鑫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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