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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发基、张世森等陈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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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223民初2527号
  • 案件名称

    胡发基、张世森等陈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胡发基;张世森;陈文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527号原告:胡发基,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教师。        被告:张世森,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        被告:陈文祥,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        原告胡发基与被告张世森、陈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9月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胡发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发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胡发基负担。        审判员    文贻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树莲书记员    魏鑫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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