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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熊与康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3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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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3995号
  • 案件名称

    李熊与康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熊;康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3995号原告:李熊,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被告:康帅,男,199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原告李熊与被告康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熊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王爱铭法官助理 牛 蕊书 记 员 徐寅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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