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茆赵林、杨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02民初46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4652号
  • 案件名称

    茆赵林、杨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宣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茆赵林;杨靖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02民初4652号原告:茆赵林,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旻,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靖,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茆赵林诉被告杨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茆赵林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7元,保全费745元,合计1552元,由原告茆赵林负担。审判员  聂永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