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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春、郝建超与吕从洋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2执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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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执1261号
  • 案件名称

    张广春、郝建超与吕从洋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广春;郝建超;吕从洋
  • 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2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春,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执行人:郝建超,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吕从洋,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申请执行人张广春、郝建超与被执行人吕从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812民初8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广春、郝建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广春、郝建超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812民初8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向东审判员  刘卫花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鹏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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