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春、郝建超与吕从洋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2执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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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执1261号案件名称
张广春、郝建超与吕从洋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广春;郝建超;吕从洋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2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春,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执行人:郝建超,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吕从洋,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申请执行人张广春、郝建超与被执行人吕从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812民初8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广春、郝建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广春、郝建超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812民初8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向东审判员 刘卫花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鹏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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