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67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6743号案件名称
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炼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743号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南大路2号(水电八局机关二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牛海河。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剑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少宁,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炼,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谭炼已将物业费交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邓嘉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广春、郝建超与吕从洋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2执1261号 下一篇 陈银辉、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6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