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协会、湘阴梁源铝塑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知民初1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知民初133号案件名称
景德镇陶瓷协会、湘阴梁源铝塑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景德镇陶瓷协会;湘阴梁源铝塑批发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33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阴梁源铝塑批发,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QCU1J77。经营者:梁源。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湘阴梁源铝塑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湘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其预交550元,多交的52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石 峰审判员 吴圣岩人民陪审员刘昆言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黎 雨 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春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932号 下一篇 阳山县阳城星光电器商场、关华德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823执恢11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