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阳城星光电器商场、关华德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823执恢1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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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23执恢111号之一案件名称
阳山县阳城星光电器商场、关华德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阳山县阳城星光电器商场;关华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823执恢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山县阳城星光电器商场(普通合伙),住所: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文塔路238号之五。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茜妮。被执行人:关华德,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山县阳城星光电器商场(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关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823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关华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阳山县阳城星光电器商场(普通合伙)货款8160元,支付从2012年9月18日起至860元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7300元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在(2020)粤1823执376号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关华德1691.77元,退申请执行人1641.77元,转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关华德未全面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阳山县阳城星光电器商场(普通合伙)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0194.3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关华德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2.分别于2021年4月8日、4月25日、7月2日、8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关华德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关华德在阳山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于4月8日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关华德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关华德名下有不动产登记。4.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关华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于2021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关华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于2021年7月7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到阳山县被执行人关华德家中调查被执行人关华德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7.于2021年7月7日根据申请执行人阳山县阳城星光电器商场(普通合伙)提供的线索,决定对被执行人关华德实施司法拘留,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关华德,暂无法拘留到案。8.于2021年8月2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阳山县阳城星光电器商场(普通合伙)提出的执行悬赏申请,制作执行悬赏公告公开在法院官方公众号并张贴在被执行人关华德户籍所在地附近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9.于2021年9月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阳山县阳城星光电器商场(普通合伙),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关华德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展业审 判 员 陈永清审 判 员 陈定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慧婷书 记 员 潘若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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