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春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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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932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春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春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932号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甲一路南北疆欣园3号楼4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玲,总经理。 被告:马春雨,男,1994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春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译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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