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健、谢金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351号
  • 案件名称

    马健、谢金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健;谢金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351号申请执行人:马健,男性1979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谢金标,男性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马健与谢金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健于2021年8月11日因被执行人谢金标拒不履行(2019)皖1623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1日向谢金标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9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谢金标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谢金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将谢金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对谢金标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顾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斯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