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民、朱军民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5民初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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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864号案件名称
刘建民、朱军民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建民;朱军民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25民初1864号 原告:朱军民,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810037054。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玲巧,女,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009197022,系原告朱军民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建民,男,汉族,1956年1月3日出生,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朱军民与被告刘建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军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玲巧、被告刘建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军民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多付款项1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朱军民承包被告刘建民土地350亩,约定其中245亩每亩650元,105亩每亩680元,承包费共计230650元,后约定原告实际给付227930元。原告在承包期间分多次共给付被告承包费241000元,期间原告又为被告代买6930元西瓜苗,共计向被告付款247930元,2020年7月17日,原被告经对账,原告多付被告20000元,经协商,被告愿退还原告1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口头承诺一个月给付原告,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故诉至法院。被告刘建民辩称,欠条系其书写,但原告欠其代办费未给,原告多付的钱抵了代办费,故其不欠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原告朱军民与被告刘建民签订责任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处责任田350亩用于种植西瓜,承包期限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底,其中105亩承包费按每亩680元计算,245亩承包费按每亩650元计算。后双方均依约履行。2020年7月15日,原告收完西瓜,将承包土地全部返还给被告,7月16日,原被告经过算账,原告向被告结清土地承包费,原告返回临渭家中发现多付了承包费,于次日找到被告,经双方再次核算,原告多付被告承包费20000元,因原告返还给被告的责任田内有杂草未清除,双方商定被告退还原告多付的承包款18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 欠多收地款壹万捌仟元整 18000元 欠款人:刘建民 2020年7月17号书”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不退还,2021年8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一张、原被告签订的责任田承包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作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责任田,应向被告支付承包款,原告在向被告支付承包款项时,因算账错误向被告多付款项,后双方经重新算账,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证明被告认可其多收承包费18000元,被告取得该款项无法律根据,属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予以返还,被告辩称原告欠其代办费未给,将该款项用以折抵代办费,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无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辩称原告欠其代办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被告如坚持其主张,其可另案起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军民款项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建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龚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权 田 丽 2021052518641968100361210XXXX81003705420210816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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