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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桂河、藏永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8民初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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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8民初1321号
  • 案件名称

    姜桂河、藏永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姜桂河;藏永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8民初1321号原告:姜桂河,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藏永强,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姜桂河与藏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姜桂河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桂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桂河负担。审判员 孟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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