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桂河、藏永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8民初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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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8民初1321号案件名称
姜桂河、藏永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姜桂河;藏永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8民初1321号原告:姜桂河,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藏永强,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姜桂河与藏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姜桂河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桂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桂河负担。审判员 孟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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