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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胜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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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1567号
  • 案件名称

    唐胜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唐胜国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567号被执行人:唐胜国,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胜国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的(2018)辽032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完毕,无文书。审 判 员 马文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赫贺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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