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胜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15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1567号案件名称
唐胜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唐胜国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567号被执行人:唐胜国,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胜国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的(2018)辽032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完毕,无文书。审 判 员 马文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赫贺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建栋与宜兴市归径耐火电瓷厂、陈炳福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恢749号 下一篇 姜桂河、藏永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8民初1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