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栋与宜兴市归径耐火电瓷厂、陈炳福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恢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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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恢749号案件名称
陈建栋与宜兴市归径耐火电瓷厂、陈炳福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建栋;宜兴市归径耐火电瓷厂;陈炳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恢74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栋,男,汉族,1956年12月12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宜兴市归径耐火电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7844K,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水北村。投资人陆盘良,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炳福,男,196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申请执行人陈建栋与被执行人宜兴市归径耐火电瓷厂、陈炳福买卖合同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建栋申请,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0281民初74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宜兴市归径耐火电瓷厂、陈炳福应给付陈建栋货款20万元,违约金7.6万元,诉讼费792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建栋与被执行人陈炳福于2021年9月6日达成协议,标的为165786元,该款由陈炳福于2021年9月底支付53003元,于2021年10月底支付5万元,余款至2021年11月底支付完毕,如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就未履行部分按原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栋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建栋以已与被执行人宜兴市归径耐火电瓷厂、陈炳福达成协议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建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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