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汇鼎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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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1776号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汇鼎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汇鼎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1776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0号甲一层、二层。负责人刘英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飞,男,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汇鼎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高世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沈阳汇鼎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小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贺天洋书 记 员 战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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