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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平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区支行,张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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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925号
  • 案件名称

    赵治平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区支行,张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治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区支行;张懿
  • 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925号 原告:赵治平,男, 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工会大厦A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1014307T。    法定代表人:雷珏,职务不详。被告:张懿,女, 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赵治平诉被告张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区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赵治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治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敏人 民 陪 审 员     顾平春人 民 陪 审 员     易冬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谈  玲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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