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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马方兵等缪海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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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40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马方兵等缪海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马方兵;缪海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嵊 州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83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东南路2号。主要负责人:李武民,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方兵,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缪海娇,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方兵、缪海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马方兵、缪海娇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借款2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马方兵、缪海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方兵、缪海娇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马方兵、缪海娇名下有位于嵊州市××的不动产,本院另案已查封(查封案号:2020浙0683执3375号),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作出还款承诺并已支付部分执行款,故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房产暂不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有价证券、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90000元。鉴于被执行人马方兵、缪海娇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出境的强制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其没有异议。综上,被执行人马方兵、缪海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4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赵 京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敏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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