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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平、卓开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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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26号
  • 案件名称

    王太平、卓开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太平;卓开印;卓志鹏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太平,男,汉族,1960年8月23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振举,系王太平之子。被执行人:卓开印,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卓志鹏,男,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卓开印,系卓志鹏之父。关于王太平申请执行卓开印、卓志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6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卓开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王太平支付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1277元,卓志鹏在交强险7719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卓开印负担916元,由王太平负担59元。因卓开印、卓志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太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467.63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至申请人王太平账户。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3、查明被执行人卓志鹏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帕萨特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因该车辆一拍、二拍、变卖均未能拍卖成功,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已解封,有车牌号为豫E×××××比亚迪汽车一辆,但未能查找到该车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卓开印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东南牌汽车、豫E×××××长安牌汽车两辆,均已达到报废标准。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卓开印、卓志鹏发出限制消费令。四、经向申请人释明可采取律师调查令或悬赏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1467.63元,剩余80725.37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卓开印、卓志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卓开印、卓志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太平给付执行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张琰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秦 毅书 记 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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