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阳安与陕西飞幕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29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2952号
  • 案件名称

    李阳安与陕西飞幕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阳安;陕西飞幕门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2952号原告:李阳安,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被告:陕西飞幕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工业园区(梁山镇南寨村)。法定代表人:白亚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阳安与陕西飞幕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移送我院。原告李阳安提出,其因不服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区劳仲案字[2021]66号裁决书,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陕0702民初4794号民事裁定,李阳安在法定上诉期内已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飞幕门窗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汉中市南郑区梁山工业园区(梁山镇南寨村),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汉中市汉台区滨江大道与恒业路交汇处南侧的公园壹号工地,因此就本案的管辖,本院和汉台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另查明,陕西飞幕门窗有限公司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提起的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因汉台区人民法院已先于本院在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李阳安与陕西飞幕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故陕西飞幕门窗有限公司起诉的案件已依法移送汉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现汉台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属重复立案,且原告李阳安对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尚有争议,本案依法应当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阳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龚菊英人民陪审员  秦光兴人民陪审员  陈斐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叶 青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