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跃平、康俊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4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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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4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冯跃平、康俊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冯跃平;康俊辉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跃平,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康俊辉,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9日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跃平要求被执行人康俊辉向其给付4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起向被执行人康俊辉分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康俊辉未实际履行。本院自2021年7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康俊辉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康俊辉在江油市和攀枝花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委托对被执行人康俊辉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短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利息及本案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康俊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康俊辉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冯跃平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781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康俊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康俊辉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康俊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雪怡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跃平,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康俊辉,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9日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跃平要求被执行人康俊辉向其给付4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起向被执行人康俊辉分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康俊辉未实际履行。本院自2021年7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康俊辉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康俊辉在江油市和攀枝花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委托对被执行人康俊辉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短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庭。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利息及本案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康俊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康俊辉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冯跃平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781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康俊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康俊辉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康俊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雪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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