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山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十花道乡岭上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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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051号案件名称
张文山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十花道乡岭上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文山;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十花道乡岭上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吉0822民初2051号 原告:张文山,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十花道乡岭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长友,男,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张文山与被告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十花道乡岭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岭上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山、被告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十花道乡岭上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高速占地补偿款311746元,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事实理由:2008年原告承包了岭上村大老沿沟屯自来水井的管护工作,当时按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由各屯在盐碱地里出几垧弃耕地给原告耕种,村民则吃水不收水费,费用由原告负担。大老沿沟屯就在与前老沿沟盐碱地接壤处拿出约6公顷弃耕地(实际4公顷左右)给原告耕种。当时该屯四个社主任与原告签了协议,协议约定今后这六垧地产生的一切经济效益归原告所有,如遇国家征占,补偿款归原告所有,并约定村民免费吃自来水。2018年松通高速从此经过,征占了原告6611.82平方米耕地,国家按2.05元/平方米补偿给村里25倍征地款,其中15倍是安置补偿费,10倍是土地补偿费。被告通过“六步工作法”形成决议,同意补偿给原告15倍的安置费补偿203313元,8倍的土地补偿款108433元,合计补偿款为311746元。但该款项被告一直不予发放,导致原告一直未领到征地补偿款,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此款。岭上村委会辩称,2018年张文峰任村主任,该事项经过了六部工作法形成了决议,但新任领导李长友上任之后听说两次六部工作法的签字程序不合规,包括村民代表签到了党员栏里面,党员签到了村民代表栏里面,“不同意”下面也有签字,不明确签字人的意见是否为“同意”。当时给原告自来水地确实是如原告所说的,包括自来水的维护等费用都是原告自行垫付的,但是没有与村里签订合同。这块地不涉及粮食直补,没有确权证,2021年三资清理原告交了册外地的钱一千多元。当时给原告6垧地,实际上也就4垧地,但是占地只用了6000多平方米,剩余的土地原告缴纳了册外地的费用。对于以前的会议记录我们需要重新核实,因为这届换届选举许多村民代表已经更换了。如果程序合理合法我们同意给付,如果给付的话还得再次开会确定分配方案及金额,之前是否开会决定分配方案以及怎么开的会,新任领导李长友不清楚。 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案涉的征占土地的性质、权属是什么。2、占地补偿款应该由谁享有、分配比例及金额如何确定。张文山围绕焦点问题提供以下证据:2008年3月6日协议;六部工作法流程形成的2018年8月16日、2018年8月17日、2018年8月20日会议记录、台账,2008年3月1日关于各屯自来水水费会议记录簿;通政发(2018)13号《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榆县高速公路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证人张文峰(时任村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出庭作证,证明张文山承包地的由来及对于占地补偿款通过六部工作法召开两次村民代表会议,大家一致同意将23倍占地补偿款311746元分配给张文山,参会人员没有反对意见。岭上村委会质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最初认为三委成员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中签字不规范,党员和村民代表有签错地方的,参会成员表意不明确,有的字迹签在“不同意”附近,不知其真实意识表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后来质证时经过仔细辨认,对党员及村民代表的身份、参会签字人数以及签字的地方表示予以认可。结合证人张文峰出庭证实,研究分配方案时各参会成员均表示同意,可以确定被告岭上村委会对于占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经过“六部工作法”民主议定程序。经岭上村委会核实,在高速占地统计时“岭上村分户表”与“地类分类统计表”中,统计在张文山名下被征占土地面积为6611.82平方米。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按照村里指导意见,2008年张文山承包岭上村大老沿沟屯的自来水井管护工作,大老沿沟屯四个社社主任与张文山签订协议,由四个社出六公顷(实际四公顷)弃耕地给张文山耕种,抵顶每年近万元的自来水费、电费和设备维修等费用,这些费用及水井的管护工作由张文山负责,从此村民免费吃水不再收取费用。如遇国家征占,占地补偿款归张文山领取,产生的一切经济效益归张文山所有。2018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征占张文山上述“看井地”6611.82平方米,征占方按2.05元/平方米给付25倍征地补偿款,其中15倍是安置补偿费,10倍是土地补偿费。2018年8月岭上村委会经过“六部工作法”民主议定程序对于占地补偿款形成分配方案,决定补偿款的23倍311747元,由张文山领取。本院认为,案涉张文山耕种的土地,名为“看井地”,实为“其他承包地”,即张文山承包被告集体的案涉弃耕地,并用他看护井房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村民应缴纳的水费等均由张文山承担),抵顶其耕种案涉土地承包费。该土地因高速用地被部分占用,由此引发了张文山与岭上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岭上村委会就张文山承包“看井地”等事宜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形成会议记录及台账,案涉高速征占土地6611.82平方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承包方张文山,土地性质虽属弃耕地,但已被张文山依据协议管理耕种多年,且高速占地方已将补偿费用按照耕地补偿标准予以下发。但是根据规定,安置补偿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土地补偿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按照《通榆县高速公路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项“征收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5倍给与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偿费15倍”、第(四)项“耕地的地类产值:一类区(开通镇)旱田2.10元/平方米、水田3.10元/平方米、菜田5.10元/平方米;二类区(其他15个乡镇)旱田2.05元/平方米、水田3.00元/平方米、菜田5.00元/平方米。”本案中,被征占的土地不是张文山的平均承包地,而是以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张文山不属于需要安置的人群,故安置补偿费不应该分配给张文山。土地补偿费应该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10倍土地补偿费中,2倍由岭上村委会提留,8倍由用于补偿承包的农户。该决定系村集体意思自治,集体成员代表均同意8倍的补偿款由张文山领取,该决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没有证据证实民主决策程序违法或虚假,对于集体议定的结果应予支持。综上,岭上村委会应向张文山发放高速占地补偿款108433.85元(6611.82平方米×2.05元×8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十花道乡岭上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文山支付土地补偿费108433.8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8元,由原告负担1753.66元、被告负担1234.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持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明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 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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