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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燕、平顶山市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11执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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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11执1545号
  • 案件名称

    陈云燕、平顶山市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云燕;平顶山市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11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宝路(滍阳镇幸福村98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4126777L。关于陈**燕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豫041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解除陈**燕与平顶山市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平顶山市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陈**燕返还购房款80504元,并自2018年5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4.25%支付利息至2021年1月28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平顶山市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平顶山市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16日、7月26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364.85元,本院予以扣划用于交纳执行费。三、2021年6月25日,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营金融理财产品的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要求报告财产,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认为没有必要再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实地调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案执行标的为80504元,实际执行到位364.85元(用于交纳执行费)。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已执行到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 昭审判员 霍彩玲审判员 陈丙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晓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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