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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秋芬与薛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7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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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7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顾秋芬与薛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顾秋芬;薛金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757号之一申请人:顾秋芬,女,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薛金忠,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顾秋芬与被申请人薛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顾秋芬的申请作出(2021)苏0281民初11757号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薛金忠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6日,申请人顾秋芬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薛金忠银行账户的网络查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秋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薛金忠银行帐户的查封。审判员  李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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