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昌与重庆市玖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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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548号案件名称
胡文昌与重庆市玖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文昌;重庆市玖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548号 原告:胡文昌,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武,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玖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北路中段187号附67号5单元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KWLJ3R。法定代表人:聂波,经理。原告胡文昌与被告重庆市玖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胡文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昌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玖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文昌负担。 审 判 员 邢文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茗月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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