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卞士平与上海平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闿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59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5931号
  • 案件名称

    卞士平与上海平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闿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卞士平;上海平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闿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5931号原告:卞士平,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平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沈克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圣忠,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上海闿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丁春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贤。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绍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卞士平与被告上海平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闿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卞士平于2021年9月2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卞士平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卞士平负担。审判员  朱萍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