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士平与上海平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闿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5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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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5931号案件名称
卞士平与上海平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闿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卞士平;上海平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闿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5931号原告:卞士平,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平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沈克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圣忠,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上海闿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丁春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贤。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绍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卞士平与被告上海平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闿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卞士平于2021年9月2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卞士平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卞士平负担。审判员 朱萍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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