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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平、胡树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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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836号
  • 案件名称

    刘一平、胡树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一平;胡树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刘一平,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胡树德,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关于刘一平申请执行胡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民初183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树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一平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胡树德银行存款1500元、255元,合计:1755元,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更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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