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游、赵昌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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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694号案件名称
吕游、赵昌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吕游;赵昌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694号申请执行人:吕游,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港市。被执行人:赵昌赐,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吕游与被执行人赵昌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21)辽068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昌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吕游借款220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624.18元扣划并给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港市××楼××室予以查封,再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执行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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