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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池了、曾广焱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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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902号
  • 案件名称

    刘池了、曾广焱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池了;曾广焱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902号原告:刘池了,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明,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广焱,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平,洞口县高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池了与被告曾广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8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撤诉处理。截止到2021年9月6日,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池了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玉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爽书 记 员 曾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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