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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与上海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恒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2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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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2837号
  • 案件名称

    陈燕与上海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恒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燕;刘宝全;刘鼎宇;上海恒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2837号原告:陈燕,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坤、肖鑫,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鼎宇,执行董事。被告:上海恒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鼎宇,执行董事。被告:刘宝全,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刘鼎宇,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陈燕与被告上海垣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恒安实业有限公司、刘宝全、刘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陈燕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燕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刘奕麟人民陪审员  顾彩虹法官 助理  赵奕然书 记 员  赵奕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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