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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皓南与刘峻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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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2674号
  • 案件名称

    曾皓南与刘峻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曾皓南;刘峻源
  • 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2674号 申请执行人:曾皓南,男,199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刘峻源,男,199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曾皓南与被执行人刘峻源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15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峻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欣竹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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