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肖升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7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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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7864号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肖升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肖升碧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7864号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附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35906M。负责人:邱文锐,职务暂不详。被告:肖升碧,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肖升碧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威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倪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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