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时娥、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3民初2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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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民初2098号案件名称
石时娥、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石时娥;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案件缘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民初2098号原告:石时娥,女,1954年4月29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阳,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路7-5号地汇福郦城第1栋2楼。负责人:陈显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时娥与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时娥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石时娥负担。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曾 晨书 记 员 肖露樱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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