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专与株洲市润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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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354号案件名称
陈卫专与株洲市润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卫专;株洲市润锦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陈卫专,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润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发。申请执行人陈卫专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润锦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卫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荷劳人仲案字(2021)第02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润锦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株荷劳人仲案字(2021)第02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可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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