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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如孜艾合麦提·库尔班尼亚孜与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北泉镇天盛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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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2执805号
  •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如孜艾合麦提·库尔班尼亚孜与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北泉镇天盛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墨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如孜艾合麦提·库尔班尼亚孜与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北泉镇天盛种植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如孜艾合麦提·库尔班尼亚孜,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墨玉县。        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北泉镇天盛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六分场五连二小区24栋平方1号。        法定代表人:曾长顺,该公司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如孜艾合麦提·库尔班尼亚孜与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北泉镇天盛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墨劳人仲字(2021)010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北泉镇天盛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孜艾合麦提·库尔班尼亚孜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法院2021年6月15日依职权作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于2021年4月、5月、6月、7月、8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无任何变化。        五、2021年8月4日委托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六、2021年9月14日执行局长与申请执行人如孜艾合麦提·库尔班尼亚孜进行终本约谈,并用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为证。        七、法院2021年9月14日依职权将石河子市北泉镇天盛种植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申请执行人如孜艾合麦提·库尔班尼亚孜没有任何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北泉镇天盛种植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孜艾合麦提·库尔班尼亚孜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北泉镇天盛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朱振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兴审判员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审判员    赛吾尔丁乃斯尔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绕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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