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花、郑丽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8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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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829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文花、郑丽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唐文花;郑丽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文花,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执行人:郑丽芳,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唐文花申请执行郑丽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告张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文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9160.48元。因郑丽芳未按判决履行,唐文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丽芳向本院报告财产,表示暂无能力偿还本案债务。二、2021年5月7日-2021年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共提起6轮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经查询被执行人郑丽芳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共计1223.33元,该存款已划拨。2、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郑丽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经查询被执行人郑丽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查询被执行人郑丽芳名下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三、2021年8月17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11日,向汤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22日,向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汤阴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予以冻结。四、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保险)已处置完毕,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屈克勇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运士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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