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少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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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990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少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少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99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童家岭江南花苑物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68241206N。法定代理人:唐媛。被执行人钟少华,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少华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少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钟少华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8365元;负责本案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钟少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发现位于湖南省平江县[权证号:平房权证城字第××号]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钟少华名下,本院于2021年6月7日进行查封,前述不动产现以办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本案标的较小,不宜对前述不动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前述不动产,故本院暂不予以处置。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和下落。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钟少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物业费8365元;负责本案受理费2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钟少华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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