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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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580号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盛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580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9号。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羽,该行员工。被告:张盛华,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国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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