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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存义、马凤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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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794号
  • 案件名称

    张存义、马凤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存义;马凤梅;定边县鑫胜源石油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何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2794号 原告:何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姣,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存义。被告:马凤梅。被告:定边县鑫胜源石油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凤梅。原告何超与被告张存义、马凤梅、定边县鑫胜源石油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何超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  浩                               书  记  员      罗雨晨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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