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存义、马凤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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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794号案件名称
张存义、马凤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存义;马凤梅;定边县鑫胜源石油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何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2794号 原告:何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姣,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存义。被告:马凤梅。被告:定边县鑫胜源石油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凤梅。原告何超与被告张存义、马凤梅、定边县鑫胜源石油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何超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 浩 书 记 员 罗雨晨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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