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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津、陈永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50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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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50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维津、陈永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维津;陈永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5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维津,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永发,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案件基本情况关于张维津与陈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369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裁定书,陈永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维津偿还借款40000及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6元,由陈永发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粤0604执5001号,并于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3月13日送达。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2017)粤0604执8513号案件已冻结其村集体分红,本案将参与分红款的分配。三、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1年9月8日限制其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案件的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金钱给付执行案件,陈永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维津偿还借款40000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本院已限制其消费。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50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泽寰审判员  黄**日审判员  陶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蔡承忠附一:当事人信息申请执行人:张维津,委托代理人:梁楚雯,联系电话:182××××4647,送达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过境路综合楼二楼律师楼。附二:申请人收款账户户名:张维津开户行:农业银行南海支行账号:62×××12附三、执行款退费明细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未收到款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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