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有莲与李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49号
  • 案件名称

    李有莲与李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有莲;李其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49号申请人:李有莲,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陕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岩,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其祥,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原告李有莲与被告李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收到申请人李有莲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其祥银行存款16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有莲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有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其祥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晓楠书 记 员  李 蕾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