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治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16民辖终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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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民辖终219号案件名称
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治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治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民辖终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林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治才,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子惠,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治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4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4067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林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就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吴治才诉上诉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21)豫1628民初40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协议书》,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且案涉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第三十条约定:“履行本协议法定额,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双方约定通过林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上诉人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由上诉人林州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望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吴治才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该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系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由此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载明,工程名称:鹿邑县明道城A3、A6、B5、B8、B10、B15、C12,工程地点:鹿邑县明道宫西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内部承包协议书》第三十条的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不能适用。因此本案由工程所在地的鹿邑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鹿邑县,故鹿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西超审 判 员 张新建审 判 员 刘登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徐世超书 记 员 孙静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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