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文、辽宁北镇圣母山泉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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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230号案件名称
吴兴文、辽宁北镇圣母山泉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兴文;辽宁北镇圣母山泉饮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兴文,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元业,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北镇圣母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常兴店镇观军场村。法定代表人:单政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立东,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兴文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北镇圣母山泉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不实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镇市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兴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艳芬审 判 员 邸新立审 判 员 刘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锦峰书 记 员 崔 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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