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唐国瑞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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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896号案件名称
王艳、唐国瑞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艳;唐国瑞;唐添;王某;唐某;冷水滩区梧桐街道梧桐路居委会竹塘组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89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执行人:唐国瑞,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竹塘组。申请执行人:唐添,男,200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竹塘组。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0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竹塘组。申请执行人:唐某,女,200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竹塘组。被执行人:冷水滩区梧桐街道梧桐路居委会竹塘组,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竹塘组。负责人:周炳华,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唐国瑞、唐添、王某、唐某与被执行人冷水滩区梧桐街道梧桐路居委会竹塘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1)湘1103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冷水滩区梧桐街道梧桐路居委会竹塘组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湘1103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承办人:周国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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