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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英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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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314号
  • 案件名称

    刘洪英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洪英;于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314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英,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于巍,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洪英与被执行人于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31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于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洪英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于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产登记信息,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止。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31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玉明书 记 员  郭 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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